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扬州市江都区三阳河灌区施工2标仿木桩采购
招 标 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4年4月19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内容
第三章 采购合同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江都区三阳河灌区施工II标 仿木桩招标公告
1、我公司2024年3月份中标承建了扬州市江都区三阳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4年度)施工II标,为保证优质、高效、安全地完成施工任务,现决定对该项目使用的仿木桩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参加竞标。
2、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本次招标的相关事宜。
3、基本概况:
(1)工程地点: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
(2)招标内容:扬州市江都区三阳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4年度)施工II标仿木桩采购,其中φ20cm仿木桩(桩长3.5m)约47900根。
(3)计划开始供应及计划完工时间:工程计划于2024年4月27日开始供应(具体供应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2024年06月20日全部供应完成。
(4)供货地点: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三阳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4年度)施工II标(施工段面约5.5公里)要求采用货车供货运送至甲方工地施工段面现场。
4、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投标人须为营业范围具有预制构件生产的单位,投标人须具备相对标准化的砼生产场地及设施。
5、潜在投标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jswcc.com/)和江苏水建集中采购平台查看下载本工程招标文件。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委员会联系人:朱丽,电话:13218960628;项目部联系人:曹志国,电话:15396759090。
6、投标人的确定方法:资格后审,符合条件的入围。
7、投标方式、时间
本次投标采取网上投标方式,投标人于2024年4月26日下午16:45前将投标文件加盖公章后并扫描上传至江苏水建集中采购平台,投标单位可与朱丽13218960628联系获取江苏水建集中采购平台操作手册。
8、开标时间、地点:招标人于2024年4月26日下午16:45在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五楼会议室(扬州市长征西路14号)现场开标,届时与投标人联系投标文件压缩包密码。
9、甲方联系地址:(1)扬州市长征西路14号江苏水建财务物资部,联系人:朱丽,电话:13218960628;(2)项目现场联系人:曹志国,电话:15396759090。
投标人须知附表
项号 | 内 容 |
1 | 工程名称:扬州市江都区三阳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4年度) 施工II标 |
2 | 建设地点:江都区丁沟镇 |
3 | 质量要求:合格,符合《水利工程施工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2334-2013),具体见“第二章 招标内容”中的“2、质量与技术要求”。 |
4 | 合同价格:固定单价合同。 |
5 | 投标保证金金额: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在2024年4月26日下午14:00之前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内,汇款备注:江都区三阳河灌区施工II标仿木桩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或收据复印件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投标保证金接收账户如下: 户名: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扬州市琼花支行, 账号:32001745736050488688。 投标保证金退还:未中标投标保证金在江苏水建集中采购平台发布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待签订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退还。 |
6 | 投标截止期:2024年4月26日下午16:45 |
7 | 开标时间:2024年4月26日下午16:45 开标地点: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扬州市长征西路14号) 开标要求: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 |
8 | 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壹拾伍万元整(可以银行转账、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方式缴纳,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 |
第二章 招标内容
一、招标内容
1、材料名称及数量:
序号 | 构件名称 | 规格 型号 | 技术标准 | 质量 等级 | 计量 单位 | 暂定 数量 | 投标限价(元/根) | 备注 |
1 | C50仿木桩 | 强度等级:C50 桩长:3.5m 桩径:20cm 壁厚:5cm | 符合DB32/T2334.2-2013、本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相关规定 | 合格 | 根 | 47900 | 175 | 桩身自桩顶向下1m采用木纹处理 |
说明:①本次招标单价设投标限价,单价高于投标限价的报价将作无效标处理。
②仿木桩技术要求详见图纸,图纸pdf另行提供。
③以上报价均包含(但不限于):材料价、加工费及装车、运输等运至施工现场的全部费用及全过程的安全保险、措施费用、售后服务和如发生安全事故导致的一切赔偿费用以及利润、税金等费用,全额提供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进场仿木桩数量以双方实际签收合格数量为买方现场入库数量(应扣除装卸及运输过程的破损、外观尺寸及质量不符合规范及图纸中相关规定的数量),最终结算数量应扣除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如外观表面因寒冻剥落、活性物质导致表面爆裂、铁或其他矿物质导致表面返锈等质量问题的产品)。
2、质量与技术要求
乙方所供材料,必须符合甲方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乙方必须随货出具满足业主、监理、甲方要求的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报验资料,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和甲方的抽查。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最新标准、规范及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要求。合同签订后有最新标准的,自动执行最新标准。
预制构件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不限于):
(1)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年版)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
(2)《水利工程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DB32/T 3261-2017);
(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18);
(4)《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0-2018);
(5)《水利工程混凝土耐久性技术规范》(DB32/T 2333-2013);
(6)《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654-2014);
(7)《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8)《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 2334-2013);
(9)《钢筋混凝土用钢》(JGJ/T 1499-2018);
(10)《扬州市江都区三阳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4年度)施工II标施工图设计》;
(11)《扬州市江都区三阳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4年度)施工II标招标文件》。
3、报价
本次采购招标本着“中标锁定单价”的原则,单价在合同履约期内不调整。招标单价设投标限价,投标单价高于投标限价的报价将作无效标处理。
4、付款方式:
仿木桩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按月进度办理结算手续。乙方每月10日前到甲方核对上月送货量,按照甲方进场结算清单进行对账结算,提供该批次仿木桩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出具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甲方财务入账。逾期未提交核对的签收单视同未发生。甲方根据审核无误的结算并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结算价的80%,该结算价的15%货款在供货完成后2个月内支付,余款5%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支付最后一个月供应结算价的80%前,双方必须办理最终结算且全额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全面且无瑕疵的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
对招标文件的任何疑问均可向招标单位联系人电话方式澄清。招标人单方自行澄清的,将在江苏水建集中平台发出,并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使用的质量、技术等规范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按本招标文件计量单位。
四、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文件封面(附件1)
2、投标函(附件2)
3、投标报价表(见附件3)
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4)
5、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
6、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五、评标方式、标准及方法
1、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综合考虑按总价由低到高排序推选最低及次低者为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为经综合评审后低价中标,除非甲方认为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2、本次招标单价设投标限价,单价高于投标限价的报价将作无效标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无效标:
⑴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
⑵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⑶逾期上传投标书的;
⑷招标人认为投标报价严重偏离市场行情的;
⑸报价表中综合单价组成未按要求填报的。
六、特别提示:
1、本工程拟选择1~4家供货单位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代表对中标候选人的生产场地及设施进行考察,满足建设单位要求后最终确定1~3家供货单位为中标人。
2、投标单位需确保在预制过程中,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仿木桩,如经招标人或监理现场检查,发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单位有权拒付款及拒收仿木桩,投标人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3、开标后未获得中标通知者,视为未中标,招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均不需向对方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4、通知中标后,由于投标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的,没收投标方投标保证金,招标方有其他损失的,投标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5、本次招投标遵循投标单位自愿参与原则。一经参加投标,即视为投标单位完全同意招标条件、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件的内容。
七、其他
1、招标文件作为仿木桩定作承揽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仿木桩定作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定作方: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区三阳河灌区施工II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填写营业执照上注册的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仿木桩一事,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仿木桩供应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扬州市江都区三阳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4年度)施工II标
2、 合同履行期限: 2024年04月27日至 2024年06月20日,供货开始和结束期限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准。
3、 合同履行地点:扬州市江都区三阳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4年度)施工II标施工现场。
二、钢筋混凝土仿木桩加工定制要求:
序号 | 构件名称 | 规格 型号 | 技术标准 | 计量 单位 | 暂定 数量 | 单价 (元/根) | 暂定 合价(元) | 备注 |
1 | C50仿木桩 | 强度等级:C50 桩长:3.5m 桩径:20cm 壁厚:5cm | 符合DB32/T2334.2-2013、本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相关规定 | 根 | 47900 | 桩身自桩顶向下1m采用木纹处理 | ||
暂定总价 | 大写: | |||||||
注:最终结算量以实际到场并经检验合格的数量计算 |
1、供应仿木桩应满足工程图纸设计及规范标准执行,后期不调整单价,不调整材差。
2、乙方将仿木桩采用货车供货运送至甲方工地现场,仿木桩所有权自交货时转移。
3、以上价格(含税单价)已包含完成仿木桩材料价、加工费、养护、存储、装车、运输等运至施工现场的全部费用及全过程的安全保险、措施费用、售后服务和如发生安全事故导致的一切赔偿费用以及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额外索取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率为 13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开票信息和乙方收款信息如下:
甲方开票信息 | 乙方收款信息 |
甲方: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分公司 | 乙方: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 1012 MA22 3KT4 0M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佳路 5-2号 | 地址: |
电话: 0514-86662019 | 电话: |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扬州滨江支行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1108 8107 0910 0026 007 | 银行账号: |
4、进场仿木桩数量以双方实际签收合格数量为买方现场入库数量(应扣除装卸及运输过程的破损、外观尺寸及质量不符合规范及图纸中相关规定的数量),最终结算数量应扣除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如外观表面因寒冻剥落、活性物质导致表面爆裂、铁或其他矿物质导致表面返锈等质量问题的产品)。
三、结算和付款方式:
1、结算依据:以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数量结合相应单价作为中间支付结算依据,终期结算以验收合格产品为准。
2、结算方式:乙方每月10日前到甲方核对上月送货量,按照甲方进场结算清单进行对账结算,提供该批次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出具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甲方财务入账。逾期未提交核对的签收单视同未发生。
乙方同时承诺:每个结算期内的所有仿木桩数量均已结报完毕,无其他争议,所结报的仿木桩数量真实有效。如本合同所供仿木桩最终累计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则甲乙双方须办理结算,该结算除甲乙双方认可外,必须报甲方分公司指定人员闵瑞审核并签字后方为有效;分公司人员在审核时如果发现有不实数量时,应该要求双方重新核对,核对一致无争议后重新办理结算,该结算仍须经分公司审核人员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如仍有分歧无法解决,双方均可报甲方公司财务物资部协调处置,财务物资部须在15个工作日内解决,财务物资部联系电话:0514-87361764,联系人:朱丽。
3、付款方式:
仿木桩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按月进度办理结算手续。乙方每月10日前到甲方核对上月送货量,按照甲方进场结算清单进行对账结算,提供该批次仿木桩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出具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甲方财务入账。逾期未提交核对的签收单视同未发生。甲方根据审核无误的结算并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结算价的80%,该结算价的15%货款在供货完成后2个月内支付,余款5%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支付最后一个月供应结算价的80%前,双方必须办理最终结算且全额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全面且无瑕疵的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
根据合同要求的正常付款时,乙方必须出具一份有收款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须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提交甲方办理财务支付手续,乙方亦以此作为甲方付款的依据。
本合同所开具发票不作为付款凭证,仅作为甲方材料入账依据。但在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足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四、技术要求:
1、乙方制作预制构件的材料需满足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总说明及规范中耐久性设计中相关条款要求,并按照《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20)等水利行业标准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适配工作,适配报告经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部门验证后通过甲方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2、仿木桩需达到C50强度等级,抗冻等级F50,抗渗等级W4,且外观无色差、无裂纹、无漏筋、无锈蚀现象。桩、板脱模后应在桩身外表面距端头 1m 范围内标明标志。标志内容包括制造点(或采购厂名称)、桩标记(如桩编号)、制造日期、合格标识等。
3、预制构件参数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3、乙方必须保证预制构件质量,对送达施工现场如经甲方检测强度、外观尺寸、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绝签收或在后期检查发现时在最终结算量中予以核减,乙方自行承担损失;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制作同等条件的标准养护试块,并及时提供28天强度试验报告。
4、其它质量要求按江苏省地方标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与评定规范》(DB/T 2334-2013)及其他规范执行。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材料要求:
(1)混凝土原材料质量要求:水泥采用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中途不得更换品牌;细骨料为中粗砂,砂细度模数宜在2.3~3.0之间;碎石采用5~31.5mm级配碎石;外加剂应符合《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2014)标准要求;原材料的其它指标满足《水利工程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DB32/T 3261-2017)相应要求,原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检验,由于原材料检验不合格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按照《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20)等水利行业标准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生产,并用成型混凝土试块检验混凝土抗压强度等性能。
2、混凝土强度的确定应以生产厂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见证,以现场取样送检的试块强度为依据,检测评定时执行国家现行有效规范和标准。
3、乙方必须按照《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20)相应要求进行原材料取样自检工作,并配合甲方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到现场取,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混凝土试块自检。
4、乙方向甲方供货时必须同时提供预制构件的有效检测证明或合格证、质保书等相关资料,按现行江苏省水利规范标准验收,如甲方收货后对质量有异议或经过第三方检查检测时对质量有异议,必须在收货后或第三方检查检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可对有异议的预制构件申请复检,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复检仍不合格,乙方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批次预制构件按照甲方要求予以调换合格品或退货,选择调换合格品或退货由甲方决定,所发生的进退场运费及误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约定事项:
1、乙方进场预制构件时应随车携带本批次构件的质量保证资料,未带或质量保证资料不全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送货单一式四份随车(船)送到甲方指定工地,由甲方指定收料人员签收,二份退交乙方指定人员带回。甲方指定收料人员为:
(1)姓名:曹志国 ,联系电话: ;(2)姓名:田佳,联系电话 。非有效授权人签署的结算单一律无效;如上述指定人员发生变动,甲方将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委派现场负责人与甲方现场人员及时沟通协调现场相关工作,保证工程的正常实施,并负责乙方人员及车船的安全管理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乙方现场联络和负责人员:
(1)姓名:__________,联系电话: ;(2)姓名:__________,联系电话: 。
双方所派人在现场协调联络,所有乙方现场人员须服从甲方安全管理、现场管理,每月的结算单中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不到违反项目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违反管理条例一次处罚500元,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3、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预制构件的技术资料,包括:
(1)预制构件出厂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
(2)水泥的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3)外加剂、掺合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4)砂石料的检验报告;
(5)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6)在混凝土龄期达到28天后,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交预制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7)钢筋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试验报告。
(8)后期第三方检查提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乙方按照甲方的实施进度要求进行预制构件进场调度工作,由于乙方不能按时供货或调度不周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有效期期满后,如甲方仍需乙方继续供货,则本合同及其相关协定的内容可自动延续(付款方式不变),但双方需要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6、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输车(船)安全、施工安全,满足现场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
(2)乙方的服务人员和车(船)到达施工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要求,遵守现场的各项安全制度。由于乙方人员不服从甲方现场安全指挥,或不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遵守施工工地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负责乙方自身人员及设备的安全管理并承担在此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及其设备运行一切安全相关责任,在运输过程中至离开甲方指定卸货位置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发生事故以乙方为主体上报相关部门并协助处理相关的一切事宜。
7、其他约定:由于乙方不能及时供应预制构件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进度实施,甲方有权在未经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向其它公司购买预制构件,乙方无权干涉。由于乙方干涉而产生的任何成本及附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履约担保及违约责任
1、本合同(含附件)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乙方向甲方单位账户汇入人民币 壹拾伍万 元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乙方无瑕疵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后 10 个工作日内退回。
2、乙方所供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或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给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或者不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供货到甲方项目部指定地点,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甲方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直接相关的费用,并按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或事后证实为失控票、涉嫌虚开等,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甚至向税务部门举报,并不予资金支付。乙方应及时更换并承担因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包括因多缴纳税款及其占用甲方资金的损失。
4、乙方按税法规定及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发票,甲方财务无法付款所造成的责任乙方承担。
5、甲方因资金周转紧张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期间支付货款,但在超过付款期间后3个月内履行了付款义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超过付款期间后3个月仍未支付,甲乙双方又协商不成,未付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
6、当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扣除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约定事项
1、由于本工程建设单位存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期限的不确定性,供方对此事实已明知,在建设单位未支付甲方(本合同的预制构件)工程款时,甲方不能支付乙方合同价款,乙方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相应延期收款。
2、乙方自愿承担在建设单位未支付甲方工程款之前(包括建设单位未能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自筹资金为本合同约定事项垫付资金,并保证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保证不能因建设单位、甲方延迟支付合同价款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乙方除承担赔偿责任外,仍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在建设单位足额拨付工程款之前,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就合同价款拨付问题向甲方或任何部门提出权利主张。
5、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如有任何调增单价、降低质量标准、提前支付货款等明显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合同条款变更事项,经双方代表共同协商一致并书面报甲方公司财务物资部签字并盖章确认后,方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对于未经甲方公司财务物资部签字并盖章确认的明显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所有补充、变更协议无效。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十、合同效力
1、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并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正文为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
3、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持 贰 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在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4 、乙方签订合同时,须向甲方提供以下证照复印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财务章):①营业执照、②法人身份证及证明材料、③授权委托书、④经办人身份证。
十一、本合同附件
1、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及本工程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关于预制构件的技术条款;
3、甲方的招标文件及附件;
4、乙方的投标文件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章:投标文件附件格式(附件1-4)
附件1(封面格式)
投 标 文 件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件2
投 标 函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收到的贵公司的 扬州市江都区三阳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4年度)施工II标 仿木桩采购 招标文件,我方(指投标人)完全接受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并致函如下:
1.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标书所列产品,明细见《报价单》。
2.如果我方中标签约,我们将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由于我方自身失误形成的风险均由我方承担。
3.我方再次重申:完全同意投标须知中关于“评标方式、标准、方法及特别提示”等陈述,我方认为贵公司有权单方决定中标者,还认为价格和质量、信誉和服务是中标的重要选择标准;无论贵公司是否选择我方作为中标单位,我方均尊重和认可贵公司的决定。
4.我方投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承诺的内容、不同意见的偏离说明)在开标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
5. 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如最终确定我方供货,我方愿意按合同条款签约。
6. 所有有关招投标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
投标单位: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开户名称: 电话:
开户银行: 传真:
开户帐号: 投标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投标报价表
扬州市江都区三阳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4年度)施工II标
仿木桩采购报价表
序号 | 构件名称 | 规格 型号 | 技术标准 | 计量 单位 | 暂定 数量 | 投标限价(元/根) | 含税单价 (元/根) | 暂定含税合价(元) | 备注 |
1 | C50仿木桩 | 强度等级:C50 桩长:3.5m 桩径:20cm 壁厚:5cm | 符合DB32/T2334.2-2013、本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相关规定 | 根 | 47900 | 175 | 桩身自桩顶向下1m采用木纹处理 | ||
投标总价(大写): (小写:¥ ) | |||||||||
注:最终结算量以实际到场并经检验合格的数量计算 |
1.供应仿木桩应满足工程图纸设计及规范标准执行,履约期间不调整单价,不调整材差。
2.根据项目部需求计划表进行预制生产,预制构件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按月进度办理结算手续。乙方每月10日前到甲方核对上月送货量,按照甲方进场结算清单进行对账结算,提供该批次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并出具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甲方财务入账。逾期未提交核对的签收单视同未发生。甲方根据审核无误的结算并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结算价的80%,该结算价的15%货款在供货完成后2个月内无息支付,余款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无息付清。支付最后一个月供应结算价的80%前,双方必须办理最终结算且全额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全面且无瑕疵的履行本合同所有义务。
3.提供13%税率的增值税专票,材料发票为一票制(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发票中含有与采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运输费、税金、管理费、利润等)
投标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姓名)在投标人单位任 职务,系投标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授权委托书
: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投标人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扬州市江都区三阳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4年度)施工II标 仿木桩采购 投标文件和处理投标过程中的事宜。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权限还包括: 参与谈判、签署文件、协议及合同。
该委托代理人所签署的上述文件及办理的上述投标事宜,投标人均予承认,其法律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
委托期限:委托事项办理完毕自行失效。
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章)
日期: 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于本委托书后)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于本委托书后)
附件6
厂家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