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入海水道二期滨海枢纽工程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
码头卸货租赁设备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淮河入海水道二期滨海枢纽工程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
招标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现场管理机构: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河入海水道二期滨海枢纽工程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项目经理部
编制日期:2024年5月7日
第1章 招标公告
淮河入海水道二期滨海枢纽工程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
码头卸货设备租赁招标公告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二期枢纽工程建设局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招标人”)已经签订了 淮河入海水道二期滨海枢纽工程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 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为保证优质、高效、安全地完成施工任务,现决定对该项目码头卸货设备的租赁进行招标,欢迎新老客户参加竞标。
2、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3、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盐城市滨海县境内。
(2)招标内容:码头卸货设备租赁。
(3)卸货物资:碎石、瓜子片、黄砂、块石等。
(4)卸货数量:暂估卸货数量约200万吨。
(5)合同期限:2024年5月15日至2028年12月31日。
4、工程量清单
序号 | 卸货主要材料 | 单位 | 暂定工程量 | 固定单价 (元/吨) | 暂定合价 (元) | 备注 | 单价限价 (元/吨) |
一 | 碎石、瓜子片、黄砂、块石等 | t | 2000000 | 4.20 | |||
二 | 最高限价(大小写) | 捌佰肆拾万元整(¥8400000.00元) | |||||
三 | 暂定合价(大小写) |
注:上述单价限价4.20元/吨中含增值税的税率为9%,不含增值税的限价单价为3.85元/吨,超过限价的投标为无效标。
本次招标码头卸货设备租赁为材料卸货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即将运输船内砂、石等材料吊装进陆上运输车辆内的一切工作内容。
码头卸货设备租赁单价采用以卸货工程量计价的固定综合单价,以吨计量,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码头吊设备采购、安装、拆卸、维修及日常保养费,码头吊卸货费,码头吊操作员、指挥人员工资,码头吊使用手续申办费、卸货用电费、动力费、码头卸货管理人员食宿费、运输船内尾料的清理吊运费、进退场费、利润、税费,并包含设备采购、运输、安装、卸货、拆卸、日常保养、进退场等全过程中的安全、保险、措施等费用以及若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工期影响等导致的赔偿和损失等一切费用。租赁单价在合同履约期内不作调整。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投标单位以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具备港口码头经营公司资质(投标时提供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并能提供最近1个月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完税凭证。
投标单位需提供本次租赁设备的性能参数说明,应配备满足日卸货量3000吨/日(含3000吨)以上的码头吊和操作人员,满足招标单位24小时卸货要求,不能影响招标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投标单位应提供本次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必须为本次租赁所涉及车辆、设备及人员进行保险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因安全工作未做到位造成车辆、设备及人员伤害,由投标单位承担一切责任,与招标单位无关。
五、投标保证金与开标时间安排
1.本次招标由招标人在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网站(www.jswcc.com)和江苏水建集中采购平台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公开招标,同时将招标公告直接发给有意向投标的供应商。
2.投标保证金形式:请投标人在2024年5月11日上午10:00前将投标保证金壹拾万元整汇入我公司银行账户,汇款备注:滨海枢纽二期码头卸货设备租赁投标保证金。其他方式的投标担保一律作无效标处理。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归还(不计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凭已签订的合同和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见后附的格式合同相关条款)已到账的银行收款凭证退还。投标保证金接收账户如下:
户 名: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扬州分行琼花支行
账 号:32001745736050488688
备注:投标时出示汇款凭证或我公司财务收款收据。
3.投标截止时间、地点:本次投标采取网上投标方式,投标人于2024年5月11日上午10:00前将投标文件加盖公章后并扫描上传至江苏水建集中采购平台,投标单位可与朱丽13218960628联系获取江苏水建集中采购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也可在开标前将纸质投标资料密封并加盖公章后递交给朱丽。
投标文件由报价表、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次租赁服务的承诺书、格式合同等。投标文件每页均须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开标时间及地点:招标人于2024年5月11日上午10:00在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五楼会议室(扬州市长征西路14号)现场开标,届时与投标人联系投标文件压缩包密码。
五、款项支付方式
按月卸货量进行结算,承租方在收到结算价款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0%;余款在承租方项目部使用的全部船运材料卸货结束并办理最终结算且收到全部相关票据的1个月后付清。支付款项前,双方必须办理结算且全额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全面且无瑕疵的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
六、评标标准
本次招标评标本着“中标锁定不含税单价”的原则,评标在同等条件下以不含税单价低者优先,通过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确定1~2名中标候选人。通过对中标候选人资质条件、社会信誉、资金能力以及现场实地考察等因素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审后,最终确定中标人。
七、招标附件
1、码头卸货设备租赁投标报价表;
2、码头卸货设备租赁合同样本。
本次招标联系人:水建公司:朱 丽,联系电话:13218960628
项 目 部:徐士明,联系电话:18360200336
附件一:
码头卸货设备租赁投标报价表
序号 | 卸货主要材料 | 单位 | 暂定工程量 | 不含税单价(元/吨) | 不含税合价(元) | 税率 | 税额 (元) | 价税合计(元) | 单价限价(元/吨) |
一 | 碎石、瓜子片、黄砂、块石等 | 吨 | 2000000 | 4.20 | |||||
二 | 最高限价 (大小写) | 捌佰肆拾万元整(¥8400000.00元) | |||||||
三 | 暂定价税合计价 (大小写) |
注:上述单价限价4.20元/吨中含增值税的税率为9%,不含增值税的限价单价为3.85元/吨,超过限价的投标为无效标。
一、本工程实行固定综合单价承包,价格不随市场价格变动而调整,卸货单价在合同履约期内不作调整。以上报价均包含但不限于:码头吊设备采购、安装、拆卸、维修及日常保养费,码头吊卸货费,码头吊操作员、指挥人员工资,码头吊使用手续申办费、卸货用电费、动力费、码头卸货管理人员食宿费、运输船内尾料的清理吊运费、进退场费、利润、税费,并包含设备采购、运输、安装、卸货、拆卸、日常保养、进退场等全过程中的安全、保险、措施等费用以及若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工期影响等导致的赔偿和损失等一切费用,我公司不以任何理由额外索取其他任何费用。
卸货设备租赁为材料卸货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即将运输船内砂、石等材料吊装进陆上运输车辆内的一切工作内容。
二、我公司按贵方通知要求及时保质卸货,同时符合招标文件所列要求。计量方式:按贵公司过磅的吨位数量计量。
三、我公司接受贵公司招标公告中列明的付款方式,收款前我方提供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
四、我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不涨价,且全面、无瑕疵地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若我公司因涨价不按时卸货按格式合同的约定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
五、我公司已充分理解并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其他特别优惠或服务的内容(本项非必填,若有可在下面说明,也可另附说明并加盖公章):
报价人:(单位名称并盖章)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电话:
2024年 月 日
附件二:
码头卸货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JSSJ-BHSN-BCZ-CL004)
采购方: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河入海水道二期
滨海枢纽工程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注意:应填写对方营业执照上注册的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码头卸货设备租赁一事,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码头卸货设备租赁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滨海枢纽工程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
2、合同期限:预计在2024年5月15日至2028年12月31日供应,具体供货开始和结束期限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准。
3、工程地点: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河入海水道二期滨海枢纽工程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施工现场。
4、卸货物资:碎石、瓜子片、黄砂、块石等。
5、卸货数量:暂估卸货数量约200万吨。
二、工程量清单:
码头卸货设备租赁清单
序号 | 卸货主要材料 | 单位 | 暂定 工程量 | 固定单价 (元/吨) | 暂定合价 (元) | 备注 |
一 | 碎石、瓜子片、黄砂、块石等 | t | 2000000 | 0.00 | ||
二 | 暂定合价(大小写) |
1、本工程实行固定综合单价承包,价格不随市场价格变动而调整。以上双方确定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码头吊设备采购、安装、拆卸、维修及日常保养费,码头吊卸货费,码头吊操作员、指挥人员工资,码头吊使用手续申办费、卸货用电费、动力费、码头卸货管理人员食宿费、运输船内尾料的清理吊运费、进退场费、利润、税费,并包含设备采购、运输、安装、卸货、拆卸、日常保养、进退场等全过程中的安全、保险、措施等费用以及若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工期影响等导致的赔偿和损失等一切费用,乙方不以任何理由额外索取其他任何费用。卸货单价在合同履约期内不作调整。乙方开具并提供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卸货设备租赁为材料卸货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即将运输船内砂、石等材料吊装进陆上运输车辆内的一切工作内容。
2、乙方按甲方通知要求及时保质卸货。计量方式:按吨位重量计量。
3、甲方开票信息和乙方收款信息如下:
甲方开票信息 | 乙方收款信息 |
甲方: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乙方: |
纳税人识别号:913200001347535697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扬州市广陵产业园 | 地址: |
电话:0514-87361764 | 电话: |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扬州分行琼花支行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32001745736050488688 | 银行账号: |
三、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码头吊基础建设。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码头吊使用手续办理。
四、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办理码头吊使用手续。
2、乙方所属车辆、设备及人员进行保险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因安全工作未做到位造成车辆及人员伤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3、乙方应配备满足日卸货量3000吨/日(含3000吨)以上的码头吊,24小时满足招标单位卸货要求,不能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为码头吊配备满足卸货能力的操作员,操作员必须具备上岗资质证书,乙方提供操作手上岗资质证书,保险证复印件。
六、结算和付款方式:
1、结算依据:
按甲方过磅的吨位数量计量。以甲方指派的 在工地现场签认的卸货的数量和双方确认的结算单价作为结算依据;非有效授权人签署的签收单一律无效;如上述指定人员发生变动,甲方将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2、结算方式:
按月卸货量进行结算,乙方在每月10日前与甲方核对上月所卸材料数量,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经双方核对一致的签收单进行结算,逾期未提交核对的签收单视同未发生。
乙方同时承诺:每个结算期内的所有钢材数量均已结报完毕,无其他争议,所结报的钢材数量真实有效。
3、付款方式:
本次采购无预付款,费用按月结算,乙方提供本批次结算价款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0%(其中承兑汇票 / %),余款全部材料供应结束并验收合格1个月后付清(其中承兑汇票 / %)。支付款项前,双方必须办理结算且甲方收到乙方按结算全额开具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乙方按付款额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供货方全面且无瑕疵的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
七、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的人员和车辆到达施工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要求,遵守现场的各项安全制度,根据甲方要求将车辆停在指定地点;在卸货前和卸货过程中,由于乙方人员和车辆不服从甲方现场安全指挥,或不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如有任何调增单价、降低质量标准、提前支付款项等明显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合同条款变更事项,经双方代表共同协商一致并书面报甲方公司财务物资部签字并盖章确认后,方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对于未经甲方公司财务物资部签字并盖章确认的明显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所有补充、变更协议无效。
3、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叁拾柒万元整 (不低于合同金额5%)(可以银行转账、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方式缴纳,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在签订合同前缴纳到位,在供货全部结束且全面无瑕疵履行完本合同所有义务后无息退还。在合同履约期内,乙方因市场因素涨价而拒不卸货,除没收叁拾柒万元缴纳履约保证金外,另按每吨1.0元向甲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剩余未完工程量(吨)×1.0元/吨);并且甲方可要求乙方退场,甲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和增加的成本、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按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损失。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及授权签字人签字后生效,壹式 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壹 份,所有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附件:
(1)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中技术条款;
(3)售后与服务承诺书;
(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